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87********,汉族,大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镇**社区**号,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小区**号楼**室。2019年11月18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3时12分许,马某某驾驶陕J****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延安市新区北环路往延安市新区上城二号行驶,行至延安市新区北环路与东方红大道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19】毒鉴字第1881号血醇检验报告检测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64mg/100ml。
本院认为, 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马某某在归案后积极认罪,其所在的社区也证实其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马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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