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乡**村**号,现住大厂回族自治县**庄**宫**期**号楼**单元**室。政治面貌:中国共产党党员。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1月0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大厂县候谭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厂县祁各庄镇**酒店门前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及道路设施损坏。经鉴定,马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52.39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章权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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