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2********,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黑龙沟巷**号院**区**号楼**单元**室,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4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涉嫌危险驾驶案,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3时10分许,马某某驾驶陕A****7号别克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新洲西路中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陕延天恒【2019】毒鉴字第2049号血醇检验报告检测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63mg/100ml。
本院认为, 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马某某在归案后积极认罪、悔罪,系初犯,其所在的社区也证实其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马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