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双二部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号,现住址成都市天府新区**街**号**栋**单元**号。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6号公馆”KTV出发,沿华新下街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至华龙大桥上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4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具有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的情形,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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