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20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太和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5日0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饮酒后驾驶赣FU7****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同日03时05分许,当其驾车行驶到义乌市宾王路与国贸大道交叉口地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90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被民警带至义乌市中心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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