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22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31997********,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镇**村委**组**号,现住:云南省勐腊县**乡**村委**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2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6时10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洪市勐泐大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至勐泐大道标准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起诉人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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