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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积县检刑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61989********,东乡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镇**路*号,住吹麻滩镇**局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3时30分许,马某某持B2型驾驶证驾驶甘N****号小型轿车沿积石山县北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积石山县人民医院门口路段时,由于涉嫌危险驾驶机动车被积石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驾驶员马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进行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积石山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证,抽取血样试管编号G61025111/G61025180。

2020年6月26日,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对马某某的血样(G61025111)进行乙醇含量鉴定,被鉴定人马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92.87mh/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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