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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95********,汉族,高中文化,缝纫工,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太湖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0时34分,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皖******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太湖县晋熙镇龙山路社保局门前路段,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马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民警随后依法将马某某带往太湖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品。2019年1月22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血液内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其他后果,本次犯罪属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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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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