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6271988********,工作单位:无,职业:无,政治面貌:群众,学历:大学专科,户籍地:陕西省**县**村,现住址:陕西省**县**家属院;2020年04月07日01时41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交警支队经开大队民警上路执法时查获立案进行侦查归案;同日经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7日01时41分许,马某某酒后驾驶陕J****8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川姚路川口路口公路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交警支队经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6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为进一步确定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延安市瑞康医院抽血检测,并委托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26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98/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认罪,其所在的社区也证实其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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