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69********,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21时35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陕E****2号小型轿车,从宫里镇街道石隆饭店出发,沿富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富雷路与到庄路十字北400米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9.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认罪、悔罪,并且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距离较短,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相对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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