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新疆库尔勒市,身份证件号码:652826196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管理局职工。户籍所在地:库尔勒市**路**巷**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库尔勒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0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新M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库尔勒市**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前路段时,被库尔勒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马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97.4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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