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于洪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19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辽A****5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路***街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涉案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现场酒精测试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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