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于洪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19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辽A****5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路***街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涉案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现场酒精测试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