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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渌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党员,株洲市渌口区人,户籍所在地:株洲市渌口区**镇**路**号**室,现住:株洲市渌口区**镇**路**小区**期**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0月21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有权委托辨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家中晚饭时喝有约二两多自家酿制的高粮酒,21时多,马某某从株洲市渌口区**镇**小区前路段驾驶湘******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梅苑路由北往南行驶,21时40分许,当车行驶至梅苑路碧鸿家园前路段时,遇当事人杨某某驾驶粤******号小型越野客车在右侧车道同方向行驶,因马某某驾驶车辆疏忽大意转向操作不当,导致湘******号车右前部与粤******号车左侧发生刮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处警民警将马某某带至株洲市渌口区中医院采集了血液样品,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36.85mg/100ml。经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事后,马某某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马某某如实供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又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马某某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向侦查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已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马某某系多家民企法人,其经营的公司为多人提供就业岗位,疫情期间未裁掉员工与员工共同齐心抗疫。综上,本院认为马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在抗疫期间认真执行中央十九四中全会提出的六稳六保会议精神,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轻处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符合当前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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