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公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镇花园村**组,现住邵武市**路**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的***小型轿车,从邵武市****出发,往**方向行驶,途经*****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对马某某抽取血液样本送检,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取的血样、驾驶的车辆等物证;
2.人员基本信息、违法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