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需要自行补充侦查,在一个月时间内无法作出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0时23分许,驾驶吉G****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镇赉县**路**附近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从送检的马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0.5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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