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绿园区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BM***号小型越野车,沿本市绿园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75mg/100ml。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本人无前科劣迹,系次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