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不诉〔2016〕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46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蒲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7日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6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陕E*****号小型轿车,沿本县**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酒店门口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查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清中的乙醇浓度为121.76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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