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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路**号,现住三亚市吉阳区**路**墅**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家人在三亚**小区家中吃饭,期间喝了白酒,21时许,饭后驾驶车牌为川A4****号“奥德赛”小车沿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八小红绿灯路段往三亚千古情路段行驶,途经迎宾路与溪泽南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民警拦下,经呼气检测为111毫克/100毫升,经中医院抽血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毫克/100毫升。经查,案发时马某某持C1驾驶证。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悔罪,血液酒精含量为111毫克/100毫升,且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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