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陕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7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住陕州区****号楼**单元六楼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持C1D型驾驶证驾驶晋ME****两轮摩托车,沿陕州区陕州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陕州中学段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马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5mg/100ml,而后民警将其带至三门峡市第三人民医院抽取血液备检。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3mg/100ml。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