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21986********,回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海原县**局合同工,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海原县,现住海原县**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海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东风牌宁E***号垃圾处理车在海原县海城镇北海村修理完轮胎返回时,将该村村口处设置的限高杆上面的链锁撞坏,遂与该村村委会李某某、田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引发打架致被害人受伤住院治疗。2020年8月28日经固原市人民医院鉴定,被害人田某某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眼挫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积极拨打“120”救助被害人,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修理单位车辆过程中,因垃圾车顶较高蹭坏了北海村限高杆的链锁,系被不起诉人在工作履职期间的偶发事件引起,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积极救助被害人且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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