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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7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镇**村,住内蒙古乌审旗****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和查某某两个人在乌审旗无定河镇纳林河工业园区“新天然饭店”内吃饭、喝酒。于当日21时36分,马某某驾驶号牌为蒙**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无定河镇纳林河工业园区创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与纬一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40m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   因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马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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