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1********,回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办事处**街居民委员会**街**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刘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在昭阳区**路**坝**社内的乡村便道由北向南行驶,23时50分许,当该车辆行驶至**坝**社**村内的便道时与马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面包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经昭通市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发生事故时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55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马某某系初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造成本次事故系刘某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所致,其不承担事故责任,犯罪情节轻微,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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