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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5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0********,彝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住址贵州省兴义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贵E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兴义市下五屯街道办事处纳山村沿西南环线往坪东办事处大箐口村方向行驶,21时37分,行驶至兴义市西南环线50米(小地名:阳光梦幻王国出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且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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