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5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86********,汉族,初中,系本市**泡沫厂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现住本市110国道**物流**泡沫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7日23时50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117.2mg/100ml)后,驾驶蒙BM****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河西路与昭庙路交叉口附近处,被河西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且无前科劣迹、酒精含量较低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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