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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Z6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92********,汉族,大学文化,系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西街**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区**科技职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1日2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蒙B8****号小型汽车沿包头市青山区公忽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10国道与公忽洞路交叉口南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中乙醇含量84.2m g/100m1,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其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无违法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综上,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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