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77********,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医院医师,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街**号院**号楼**门**号,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园**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 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K****0),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园**园西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马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4.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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