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崇检刑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71994********,回族,初中文化,务工,暂住南通市崇川区**公司(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化隆回族自治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Z****小型轿车行至南通市城山路启秀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4mg/100mL。
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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