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木萨尔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92********,回族,专科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新疆吉木萨尔县**镇**村**号,现住吉木萨尔县**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新******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吉木萨尔县大有镇渭户村行驶至吉木萨尔县北庭路春林照相馆门口时,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无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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