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41994********,回族,大学本科,无职业,现住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吉B****8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吉林市船营区越西胡同由东向西行驶至森邻里小区门前时被执勤交警获查。经检测,马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86mg/100mL;经鉴定,马某某静脉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102.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数据详细信息、酒精呼气凭条、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液检测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杨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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