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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3241982********,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宁C****8/宁C****挂重型普通货车违规运载32吨危险化学品“电石”(碳化钙),沿沪陕高速公路西安至商洛方向行驶至1443KM+500M处时,因挂车右侧第二轮胎突然爆胎、车辆失去制动后,在停止过程中车厢篷布被掀开,导致所载电石抛洒,雨水灌入车内发生燃烧,造成高速公路路产受损并危及公共安全。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证,其驾驶的车辆不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型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二款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积极赔偿了高速公路路产损失共计5022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证,其驾驶的车辆不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型要求,其违规运载32吨危险化学品“电石”(碳化钙)在沪陕高速公路西安至商洛方向行驶至1443KM+500M处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故马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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