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四川省射洪市**镇**巷**号**栋**单元**楼**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7月26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射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于2020年2月16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射洪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射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书认定:
2019年10月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载人准备返回射洪市区,途经射洪市金华镇**路**村路段弯道处,与驾车相向而行的王某某会车时,因互不让道而发生纠纷,王某某报警。射洪市公安局派员出警后,对马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马某某呼气酒精含量89.8mg/100mL,马某某涉嫌醉酒驾车,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射洪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19年10月11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射洪市公安局送检的马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05.6mg/100mL。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载人上道路上行驶的客观事实,该案主要证据取证程序存在瑕疵,经退查后侦查机关未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本院认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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