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1994********,彝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雷波县人,住四川省雷波县**乡**村**组**号。经屏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川Q3****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雷波县**乡**村家里出发到屏山县屏边彝族乡屏边场镇,又从屏边场镇往家里行驶,当日16时11分行驶至屏边场镇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依法抽血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2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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