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其位于绵竹市**镇**村**组的家中吃晚饭,期间马某某喝了不足1两白酒、2罐250毫升的啤酒。饭后一小时左右,马某某独自驾驶川FQ****小型汽车从其家中往绵竹市城区行驶,在行驶至绵竹市南京大道绵竹中学附近时被绵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马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4mg/100ml。后民警将马某某带至绵竹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8.2mg/100ml。案发后,马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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