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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长检刑不诉〔2023〕2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93******,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县,住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街****外协员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决定,于2023年9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3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8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工友甄某某在大连长兴岛**A区**饭店门前一烧烤摊吃饭饮酒,同日21时许,马某某酒后驾驶冀E*****启辰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从烧烤摊出发,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外协员工宿舍路段处被民警查获,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6mg/100ml。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是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追诉标准较少;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且无其他法定或酌定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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