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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汉族,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3********,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天水******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北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3日21时20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家园宿舍饮酒后,驾驶其甘E*****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经过秦州区**路涵洞口时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郊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使用酒精呼气式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随后,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郊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天水市新天坛医院进行抽血取样,并将血样送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马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22.59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配合调查,且自愿认罪认罚;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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