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35岁,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学历,身份证号:2207021984********,现住址: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户籍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镇**村,联系方式:1522207****,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0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A****6的红色名爵牌小客车上路行驶至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到与保山道交口处道路上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白堤路大队民警拦检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1mg/100ml,为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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