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88********,汉族,初中肄业,群众,进城务工人员,住天津市河东区**路**(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乡**村**组**号)。2021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豫N****9灰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本市河东区成林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成林道与万东路交口时,被交通警察拦检查获。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照片等物证;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殷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6.现场查获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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