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90********,汉族,大学文化,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街**里**号楼**号,居住地天津市河北区**园**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1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津J****8灰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北区万柳村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金钟河大街交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路检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凭条、血样采集登记表、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户籍材料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津津实【2020】毒物鉴字第8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初犯、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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