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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2********,回族,大学本科,群众,**饭庄投资人,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路**花园**号楼**门**号,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家园**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饭庄饮酒。当日20时37分许,其驾驶牌照号为津J****1号的黑色本田牌小型轿车,在天津市红桥区千里堤快速路天平桥入口由南向北行驶至佳庆道交口处附近,被交管红桥支队丁字沽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拦检,经民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01.6mg/l00mL。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2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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