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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20年11月15日21时20分许,酒后驾驶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津Q****0),从本区东关环岛出发,沿中昌路、渔阳南路行驶至交警城区大队门口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归案。经天津市天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45mg/100ml。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后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康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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