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第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21981********,彝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屋脚蒙古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宁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持B2驾驶证醉酒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沿宁永线由宁蒗县城驶往木里县屋脚乡方向,21时40分,当车行至宁永线K88+700M处时被宁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08.45mg/lOOml血,系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态度好的情节,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