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值班律师张冬梅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2日15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皖M*****“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天长市**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段处后,将所驾车辆停放在了银行门口的路边。后因群众举报,而被民警查获。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49.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18年2月13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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