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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55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74********,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厂**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2时54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号牌为皖F*****的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相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相山路桂苑路交口至相山路南黎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纠,其当场未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5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实施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返还物品凭证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证言;3.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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