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81********,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区**村。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6时20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皖L5****白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砀山县**庙镇**村,被砀山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3mg/100ml,后被带至砀山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1.34mg/100ml。
2020年6月22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被电话传唤至砀山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