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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81********,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砀山县,住砀山县****村。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6时20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皖L5****白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砀山县**庙镇**村,被砀山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3mg/100ml,后被带至砀山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1.34mg/100ml。

2020年6月22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被电话传唤至砀山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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