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8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皖******号鑫源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颍上县**镇**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道交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查。经鉴定,案发时马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9mg/100ml,属醉酒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福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