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83********,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张家口市宣化区**委员会,职业:职员,政治面貌: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大街**小区**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15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皖A3****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宣化区府城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北外环皮毛厂附近路段处,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mg/ 100ml,后经抽血进一步检测,送检的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4.10mg/ 100ml. 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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