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住山东省宁阳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宁阳县**镇**村**路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对其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85mg/100ml。2020年11月19日,经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