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61960********,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平度市**街道**村**号,住址地平度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4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被在**村街**路对过往车辆检查的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案发时提取的马某某血样进行检测,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mg/100ml。
案发后,马某某因病住院,2020年9月14日马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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