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寒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小型轿车行驶至经济开发区**街**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马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3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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