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04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中**建设有限公司工作,出生地内蒙古赤峰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镇**村**号,现住烟台开发区**街道**小区**号。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9年5月25日21时许,饮酒后驾驶苏******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烟台开发区大季家路与成都大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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